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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
对于专利律师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定不陌生,因为在很多场景下都会使用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如请求人要对一个实用新型案件申请宣告无效时,在证据检索之前,专利律师一般都会先看一下该案件有没有对应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若查询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是有利于请求人的,此时,可以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作为无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以及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检索。
那么到底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什么呢?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让大家来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
- 探讨 -
一、产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驱动力
之所以会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审查制度。在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授权阶段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的,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只需要通过形式审核就可被授权,如只需要审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客体,涉外案件是否委托了国内的代理机构等诸如此类的明显缺陷,并不需要审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这样的审查制度则会导致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即使被授权,也是不稳定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那么,这些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后续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申请专利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使之成为自己手中的利器帮助自己维权,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既然已经被授权了就可以随意地对其他商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则有可能因为专利权不稳定而适得其反,这样,不仅没有击退被告,还耗费了自己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估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稳定性,进而打好有准备的“仗”。
另外,笔者还想补充的是,大家需要谨记,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行政决定。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无效的关系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官方给出的,那么能否用此报告直接去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无效案件或者维持有效?
答案是否定的。
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结果与专利无效的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下两种情况都比较常见:
1、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专利权维持有效,但是无效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宣告专利无效;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专利权是无效的,但是无效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将专利维持有效。
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并不能以此直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来无效专利或者维持有效。
若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的结论是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但是专利权人还是基于该专利权去维权,被告是否能以专利权人恶意诉讼来进行维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嘉明公司(专利权人)和如辉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嘉明公司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基础将如辉公司提起侵权指控,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如辉公司将该专利无效掉了,后续如辉公司以嘉明公司财产保全客观上申请错误提起诉讼,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果是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嘉明公司仍然以此专利权为基础提起诉讼,因此,为恶意诉讼。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中所述的“申请错误”指的是申请人存有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而不应该以侵权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是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专利权有效性的直接证据,且不会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其它作用
笔者前面提及到,为了打好有准备的“仗”,专利权人在“打仗”之前可以评估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稳定性。但这并不表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用在“打仗”之前,在“打仗”之中或者“不打仗”的时候也是可以用的。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之后,被告一般都会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原告可以向法院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若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也就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具有阻止案件中止的作用。
另外,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专利权诉讼,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专利权评价报告还有其它作用,当你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时候,如果你的专利是实新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交的材料就必须包含专利权评估报告。
在展会上或者电商平台上进行维权时,也常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展会维权上,专利权人主动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展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能积极受理投诉,并能以此驳回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抗辩。而在电商平台上,比如在淘宝网投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就会要求请求人上传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 结语 -
通过上面的讨论,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非专利权人,都应该只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一个参考,若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权人也要仔细研究证据,判断所引用的证据是否确实公开了该专利;若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具备创造性时,作为请求人也要仔细研究证据,判断所引用的证据是否确实没有公开了该专利,不要以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最终的结果来否定或认可专利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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