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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购年货的商标侵权风险分析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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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新年到,新年到,穿新衣,戴新帽”,随着新年的脚步越来越近,牛年的钟声马上就要敲响,家家都开始买新衣新帽,置备年货。“跨境代购”作为购买海外商品的一种便捷的方式已经进入到中国的千家万户,我们的年货变得越来越丰富,品类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在进行跨境代购年货的过程中存在商标侵权风险么?

- 法律情景一 -

A的好朋友B一直在韩国留学,今年说要回国过年。俩人聊天中A发现韩国某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在韩国的售价比中国国内低很多,遂提出想让B给自己带一套回来。B在韩国租住的房子周边就有这个品牌的专卖店,得知国内的价格高很多后,给A买了一套,自己也买了一套,一起带回国内。A为了感谢B,特意给了她一个大红包表示感谢,两个人都高兴不已。

后来,由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等情况,B陆陆续续根据别人的指示帮忙又购买了很多次化妆品、食品、红酒等等,每次都获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侵权与否分析

 前述行为俗称“人肉代购”,具有偶发性和非专业性,是一种委托买卖关系,委托人(一般都是朋友、熟人或有一定关系的人)指定想要购买的商品,受托人完成购买。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不参与商品的展示和筛选,不涉及商标性使用行为,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

- 法律情景二 -

慢慢的,B从代购中获得一定的收益,解决了自己大部分的留学费用,转而考虑一直等着别人找自己,不如变“被动为主动”,没事就在韩国租住的房子周边看看都有哪些好的品牌和国内差价比较大,然后集中发布一波“商品信息”。如果国内有人看好某类商品,点击下单后,自己就去跑个腿购买好相应的商品,再通过海关发货给有相应需求的人,扩宽自己的“小金库”。B查了查,自己代购的商品的商标权利人在中国也核准注册了同样的商标,一直担心如果该权利人在中国国内起诉自己侵权,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侵权与否分析

B未经进口国权利人许可,从出口国购买正品并销售到进口国,这种行为被法律界称为“平行进口”。关于“平行进口”是不是构成商标侵权,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 “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中指出:关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商标法虽未将“指示性使用”明确列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考虑到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标志与商品来源的对应性,而商标禁用权也是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为商标权人垄断商品的流通环节所创设,即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规则之一。在此基础上,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平行进口”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同时指出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是“指示性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2015)滨民初字第1515号判决书中表达了同样的理论逻辑,认为贸易自由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商标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禁止其利用自身优势人为的分割市场,进而获取垄断收益;同时指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平行进口”,只要进口商品没有进行任何加工、改动,包装亦未改变,商标信息亦是合理合法的进行标注,不损害商标的识别作用,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高民(知)终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我国《商标法》和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平行进口,二是“平行进口”中商标和商品的来源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被明确标明的,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当然,在具体实施中一定要注意规范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以“指示性使用”为限,如果出现诸如不当使用商标进行宣传,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生产、来源等产生混淆,使得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则有较大风险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有: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分装、加工等,将商品的原有标识进行改变,擅自使用中文商标等。

- 法律情景三 -

B后来代购的商品越来越多,发现有一部分商品的韩国商标权利人还没有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有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其他主体申请并获准注册。B想着自己的商品是在韩国生产的,韩国主体有商标权,自己就是在网上宣传宣传,替别人购买的,应该没啥问题。很不幸的是,某一天,B被国内的商标权人起诉了,理由是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呢?

侵权与否分析

  • 商标具有地域属性,代购的国外商品在进口国可能属于合法销售的商品,但是进入我国境内,就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16)浙0110民初1616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院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澳大利亚可能属于合法产品,但其自澳大利亚进入中国境内,即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权利。…虽然按照淘宝网规则,胡某实施的系代购行为,但是胡某并非单纯的根据下单人的任意指示完成代购行为,而是其先发布可提供代购的澳大利亚商品信息,下单人根据其发布的信息进行下单确认。由此表明,胡某系专门从事跨境代购业务的代购者,其在通过跨境代购经营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审查其预先提供的国外代购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人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构成商标侵权,侵犯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 结语 -

跨境代购有风险,置备年货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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