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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两大复杂情形讨论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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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  言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因现行法规未对实践中存在的复杂情况逐一规定,本文试图从各级法院的审判案例中探寻审判实践的观点。

    - 探  讨 -

    从该条可知,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行使范围是“其承建工程部分”。

    笔者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其他问题,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方中途退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以下将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探究一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该问题,审判实践存在“享有”与“不享有”两种观点。

    1.  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承包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要旨:“工程款优先权是一项法定优先权,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康福公司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东阳公司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广东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广东省一样,就该问题出具专门审判指导意见的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安徽省高院持与最高院相同的观点。

    二、关于分期付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1.  从第一期就开始迟延付款的,第一期款项到期之日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870号

    裁判要旨:“即使酌情考虑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支付进度,地矿福清分公司与鑫威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确认工程价款,并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工程款还款协议书》,约定鑫威公司2017年3月30日前分五期支付工程款,同时明确约定“无论哪一期逾期支付,均视为鑫威公司违约,地矿福清分公司可立即要求鑫威公司一次性全额偿还全部所欠工程款及因欠款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鑫威公司并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归还第一期款项,二审法院以第一期款项到期之日作为地矿福清分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

    2.  自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分段计算

    案号:(2018)鄂10民初4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款系分三期给付,给付期间均超过约定竣工之日及工程移交之日。而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工程实际移交之日均未届工程款清偿期,中建三局无法主张工程款支付。中建三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依附工程款存在的,不可能在清偿期届满前为保护优先权脱离工程款单独主张,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从整个工程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涉案合同约定湖北天冠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前支付第二期40%的回购款,2018年12月26日前支付第三期40%的回购款,从后两期回购款的时间点起算,距离中建三局起诉之日均未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故中建三局对这两期回购款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自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

    案号:(2020)津民终1187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卓尔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属于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中建公司与卓尔公司就涉案工程款约定分期给付,最后一期的给付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中建公司就卓尔公司拖欠全部工程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故中建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卓尔公司抗辩主张应以第一期给付工程款期限即2019年1月30日起算,涉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就分期付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问题,各级法院亦观点各异。从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是参照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而形成的观点,笔者认为,建工司解已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已对每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作了明确的约定,足以确定“每期付款时间”,因此“自每一笔工程款到期之日起分段计算”更符合建工司解的精神。

    - 结  语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各级法院有不同的审判态度,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如何计算分期付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的问题,则需要根据建工司解的精神具体判断。以上是笔者结合自身在案件处理中遇到的情况而给出一些分析,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际存在的特殊情形可能远不止于此,需要进一步研究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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