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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申请的“新冠”商标,现在还能用吗?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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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说起“新冠”,人们第一反应均指向“新型冠状病毒”,相关部门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商标自然也是严查严审。疫情期间,“雷神山”、“火神山”、“李文亮”、“方舱”等商标因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被集体驳回,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则被行政处罚。可在十年前,已经有人将“新冠”作为商标成功注册,有的还注册在第5类医药类商品上,如果有人对这些“新冠”商标们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这些商标将何去何从?那些“年迈”的“新冠”商标们能平安度过这场新冠疫情吗?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一般准则


如果不考虑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点,他人攻击“新冠”商标最合理的切入点可能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在其被注册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主要从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是否可能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理论上来看,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般不需考虑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所以,那些已注册的“新冠”商标似乎无论注册在哪些商品之上,都存在被贴上“不良影响”标签的可能性。然而对于这些商标,注册在什么商品上或许不重要,什么时候注册才重要。


注册时间是判断“新冠”商标是否违法的首要依据


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判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点来审查。例如是否构成抢注,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在先驰名商标,都是以申请日期为界限,判断在先权利是否成立,以及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否违法。如按此标准,十年前,如果“新冠”二字本身并无不良影响,或者不存在其他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公共利益的情况,这类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并不违法。

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商标法中部分条款的审查不仅考虑申请日的事实情况,还可能考虑商标核准注册时或者注册后的状态,这就产生了时间差。例如,无效宣告案件中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但如果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另外,商标注册后,也有可能因客观情况发生新变化而导致商标被撤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获准注册后,因注册人自身或市场客观原因,导致该商标显著性丧失,最终成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此时任何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典型例子就是“优盘”。这些时间点的例外情况都是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实质上是对权利的限制。关于不良影响条款,并没有这样的除外规定,因此,以变化了的事实情况去无效宣告一个已经注册十年的商标,并无法律依据。


如果老“新冠”商标商品涌入市场,该如何处理呢?


此时有人就会问了,如果疫情期间,那些已注册的老“新冠”商标被使用了,“新冠”品牌的商品涌入市场,如果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就只能放任不管吗?对于此类情况,原商评委曾经在“微信”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做过尝试。

因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微信”商标在先,腾讯“微信”产品推出在后,腾讯对“微信”商标提出了异议。对此商评委认为:在社会公众对“微信”的认知发生变化,社会客观环境和公众利益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对变化了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判断。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对当时多达4亿的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提供微信公共服务的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

但诉讼阶段法院纠正了商评委的认定,认为“微信”标志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但“微信”缺乏显著性,同样不应予以注册。因此,商评委以变化了的客观情况认定不良影响的逻辑并未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不能为我们今天的话题带来答案。

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原文来看,违反第十条的标志是禁止使用的,违法使用行为是可以被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例如“叫了个鸡”系列标志及宣传用语,就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那么,《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含义是否意味着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无论其注册与否均不得使用呢?

从法理上来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商标注册证并不代表商标实质上的合法性。但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处理的仅是“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因“依法行政”所限,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已注册商标,工商行政部门无计可施。所以,这样的商标只能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程序予以处理。 


结语


综上,一般情况下,那些“年迈”的“新冠”商标们只要是有效注册商标,使用这些注册商标并不能被行政处罚。如果被提无效宣告申请,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及先例确认曾经不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因注册后社会客观情况及相关公众的认知发生变化就变成违法商标了,毕竟在十年前,谁又会将看似含义积极的“新冠”与“新型冠状病毒”相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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