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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仲裁是否违反“一裁终局”的认定?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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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选择仲裁正是因为“一裁终局”的高效性,相信仲裁制度能快速定纷止争,当事人能降低时间和精力损失。

    然而,出现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形“通过一次仲裁没有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再次仲裁主张权利”。有的仲裁机构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不予受理,有的仲裁机构认为“非同一纠纷,不违反一裁终局”为由受理并支持再次仲裁请求。

    “一裁终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探讨“一裁终局”的构成要件,给再次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思路。


    -探 究-

    关于仲裁“一裁终局”的规定


    1. 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看出,若为同一纠纷则受“一裁终局”的约束,若不是同一纠纷,则不受“一裁终局”的约束。正确理解并执行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必须确定何为“同一纠纷”,仲裁法除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并没有对“同一纠纷”的具体内涵作出规定。

    一裁终局的实质是维护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因此实践中大多数仲裁机构及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二百四十八条关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规定来判断再次仲裁事项是否构成“同一纠纷”。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1492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特159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黔01民特394号】均认为:对于是否构成重复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2. 民事诉讼法对“同一纠纷”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及司法理论,目前对“同一纠纷”的认定标准一般采纳“三要素一致”理论,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再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是否能再次仲裁,主要从四个要素判断,当事人相同,仲裁标的相同,仲裁请求相同,是否有新事实。在实践中关于四个要素如何认定,本文作者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来分析。


    “同一纠纷”要素分析


    1. 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是指前后两个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相同,通常来说,若前后仲裁程序当事人完全相同,很容易判断构成该要素,但判断是否构成该要素,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当事人不受程序地位不同的影响,即使前后两案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地位完全相反,如前案申请人变为后案被申请人,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相同。

    最高院民事裁定书认为


    【(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本案起诉的当事人相同。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后诉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应当认定当事人为同一。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1]、第九条[2]的规定,仲裁协议对权利继受人和受让人有效,当事人因继受或受让发生变更时,后案的继受者、受让者与前案的当事人视为同一当事人。如前案已裁决了甲乙双方的借贷合同纠纷,甲方的债权受让人就借贷合同再提起仲裁主张,两案的当事人是相同的


    2. 仲裁标的相同

    仲裁标的是否相同是认定构成“同一纠纷”的核心因素。如前所述,仲裁法没有对“同一纠纷”的具体进行规定,实践中关于“仲裁标的相同”的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标的相同”规定及理论来认定。

    关于诉讼标的,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有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说等。查阅最高院出版的书籍及相关案例,最高院采纳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即诉讼标的为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在分析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时,应当从仲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请求权基础是否相同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写到“我们认为,依实体法诉讼标的的理论来理解,比较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实际状况。实体法诉讼标的理论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将诉讼标的认定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


    最高院再审裁定书持以上观点并以此为由认定

    【(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信某资产公司此次起诉与前次起诉请求权基础相同,均为违反合同约定之违约诉讼,诉讼请求标的和内容均为一致,本案的起诉只是依据的违约条款与前诉有所不同,但其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请求在前诉和后诉中是完全相同的,本案的诉讼标的相同。


    最高院再审裁定书认为

    【(2022)最高法民再15号】

    前案系基于汇某公司与江某公司达成的相关协议而提起的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本案则是东某欣公司认为汇某公司非法行使留置权并向其索取款项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两案中东某欣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案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


    北京四中院民事裁定书认为

    【(2018)京04民特120号】

    在1254号仲裁裁决中,某津律所的仲裁请求是要求冠某楼公司履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在0253号仲裁裁决中,受让债权的某忠律所的仲裁申请是要求冠某楼公司赔偿因其单方解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而给某津律所造成的损失。两案的仲裁请求权基础不同,故0253号仲裁裁决不构成重复仲裁。


    3. 仲裁请求相同或后案的仲裁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决结果

    仲裁请求是建立在仲裁标的上的具体声明,是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向其满足法律上的一定利益,仲裁请求的类型有很多,有行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返还之诉、金钱给付之诉。

    3.1 在仲裁案件中,金钱给付之诉是最常见的仲裁请求,要结合请求所基于的原因事实做判断,因为基于不同的事实,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金额)是一致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理由不应当被分开予以考察[3]。

    3.2 有些案件的仲裁请求不完全相同,但后案的仲裁请求包括了前案仲裁请求,也会被认定为仲裁请求相同。


    最高院再审裁定书认为

    【(2022)最高法民申7号】

    前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某锋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某锋公司赔偿损失5010万元。后案诉讼请求判令某锋公司支付合同固定收益(土地使用价款)及利息、赔偿其垫付费用损失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利息;后案的诉讼请求属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所提诉讼请求实质包含于前案诉讼请求之中,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并裁定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


    3.3 后案的仲裁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决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既判力,若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能通过二次仲裁否定裁决结果。若通过变更仲裁请求达到否定前案裁决结果,就意味着每一份仲裁裁决都很容易被推翻,仲裁裁决没有安定力。

    因此,在审查是否为“同一纠纷”时,仲裁机构往往还要审查后案的仲裁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决结果,若后案仲裁请求实质否定了前案裁决结果,则视为“仲裁请求相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

    【(2021)粤01民特1492号】

    虽然9171号仲裁案与本案涉及的仲裁案件均是基于《存量房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相同,但两个案件的申请事项并不相同,也不存在后面的仲裁请求实质上否定前一个仲裁裁决结果的情形,故两案并不构成重复仲裁。

    综上,判断是否构成仲裁程序中“同一纠纷”,司法实践中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三重因素一致”方法,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才构成“同一纠纷”,当事人受到“一裁终局”制度的约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


    4. 一裁终局的例外—新事实

    《民事诉讼法解释》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照该条规定,新的事实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新发生的能够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其一为形式要件,该事实必须是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发生的,而不能是新发现或新提供的,新事实并非等同于新的证据;其二为实质要件,该事实必须足以阻却一裁终局原则的适用,即该事实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认为

    【(2019)京04民特519号】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发生了新的事实,仲裁庭对仲裁申请人基于仲裁条款和新发生的事实提出的仲裁请求而作出的裁决,并不违背“一裁终局”的规定。在前案中未支持房屋拆迁款的请求是因为该费用尚未发生,但在后案中有证据证明该款项发生,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不违反一裁终局的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认为

    【(2019)沪01民特663号】

    在前案中,工程款因未结算而无法确定,双方就工程款争议未得到解决。前案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结算书,就系争工程款是否进行了结算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也即发生了新的事实,被申请人据此再次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本仲裁案并作出裁决,并不违反一裁终局的规定。


    -结  语-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若是“同一纠纷”则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本文通过分析“同一纠纷”的构成要件给再次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出如下建议:

    1. 再次申请仲裁时,从当事人相同、仲裁标的(法律关系)相同、仲裁请求相同、是否有新事实进行判断,若属于同一纠纷,建议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救济权利。若执意选择再次仲裁,可能会被不予受理或驳回仲裁请求。

    2. 寻找不同的仲裁标的(法律关系),仲裁标的(法律关系)是认定构成重复仲裁的重点和难点,建议从重点该要件提出新的仲裁标的。

    3. 尽可能寻找新的事实,新的事实作为一裁终局的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及目前的仲裁实践,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再次提起仲裁的,仲裁庭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4. 在前案仲裁时仍有未解决的争议时,建议与仲裁庭沟通是否能将未解决争议的救济途径写入裁决书,为再次仲裁案降低违反一裁终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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