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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处理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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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 言 -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则不同,相应地,审判逻辑亦不同。

    一般而言,基于不同的事实,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按照各自规则进行,应分开审理,[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会发生重合,亦不会产生刑民交叉问题。

    刑民交叉问题主要出现在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关联事实引起的案件中,刑民交叉纠纷主要涉及的程序问题是基础法律事实涉嫌刑事犯罪,该基础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否受理以及如果受理是否应中止。

    - 探 讨 -

    一、民刑交叉案件的范围

    (一)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事实有牵连)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该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虽然有牵连,但由于牵连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仍应分开审理[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在第128条列举了5种分别审理的情形,可以看出:不论是主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行为人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涉嫌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受害人请求涉嫌形式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情形看似与刑事犯罪事实有关联,但并非导致当事人犯罪的直接因素,为“不同事实”。

    同时《九民纪要》中指出,“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因此,不应扩大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解释,以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基于不同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应该分别审理。

    (二)同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应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或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案件,以经济纠纷受理的,在审理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可见,同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刑事犯罪侦查优先。应将与刑事犯罪有关的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裁定驳回。

    (三)民事纠纷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审理。

    《九民纪要》第130条规定,民商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比如需要以刑事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来确定民事案件责任分配的情形。

    二、“同一事实”标准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区分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不同标准。

    案例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本案认为:“本案系慈某公司以某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立案侦查的某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某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原审裁定驳回慈某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该案中采用了“同一法律关系的标准”,虽然导致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法律事实均为必沃公司泄露商业秘密,但如果按照法律关系来评判却属于不同事实。

    而且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均是民商法上的评价,刑事案件与民商案件并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2903号

    相反,本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是否为同一事实。概言之,若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为同一事实,按照‘先刑后民’;若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按照‘刑民并行’。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是自然意义上事实本身。”本案中,该自然意义上的事实为借款行为本身。

    一般而言,一个事实产生一个法律关系,因此区分的必要性不会太大,但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存在一个事实产生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形,因此以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标准会限缩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情况。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及理论界,主流观点以“同一事实”区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标准,因此如何对“同一事实”理解是准确判断民刑交叉案件的关键。

    2019年,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对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提出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和行为本身三方面认定。具体而言:

    1. 行为主体方面: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是同一主体实施的;

    2. 法律关系方面: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3. 要件事实方面: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构成刑事犯罪要件事实。

    北京市律协《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10条亦规定,对“同一事实”的判定,应当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三方面要素分析是否存在同一情形,与上述标准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亦以同一事实作为认定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标准。

    案例

    (2020)最高法民再39号

    本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本案中,刘某某主张村委会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虽然村委会主任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立案侦查,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属于同一事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案例

    (2021)京民终961号

    本案认为,“涉及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经济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审查要点在于经济纠纷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如果属于同一事实,应当驳回起诉;如果不属于同一事实,经济纠纷仅是与涉嫌的经济犯罪存在牵连关系,经济纠纷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佟某某被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被害人佟某某名下房产为杜某对外借贷提供抵押担保,涉及本案在内的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中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争议事实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

    通过对“同一事实”标准的统一,可以依据所涉案件事实的重合程度,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两类。

    竞合型是指刑事和民事所涉及的事实在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等方面完全一致,主要是当事人实施的该行为已经从民事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纠纷上升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侵权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的案件等。

    牵连型是指刑事和民事所涉及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而是可能在行为主体、行为内容或者行为对象等一方面或者多方面具有关联。比如《九民纪要》第128条中列举的5种类型。

    三、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

    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逻辑上有三种情形:先刑后民、民刑并行、先民后刑。

    (一)先刑后民

    先刑后民是指刑事程序优先,民事程序的启动或继续需要以刑事程序的结果为前提,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处理,则无需启动民事程序;如果刑事案件中没有处理的损失,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一般适用于竞合型民刑交叉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因移送犯罪线索而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的,在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纠纷。

    案例

    (2021)辽民终984号

    本案认为,“原审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且不排除本案相关主体均有参与,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在未排除某某公司开立账户、接收资金、提供融资、具体操作交易行为的犯罪嫌疑情况下,无法认定某某公司的融资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辽宁高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于是否构成范围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认定,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只需要认为涉嫌犯罪即可,因此,本案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比如集资诈骗等),受害人不得就同一事实以刑事案件实施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侦查机关立案前,应中止审理;立案后,应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3]

    案例

    (2021)甘民申2460号

    本案认为,“本案原审期间,因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的(2021)甘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载明,在该案中,已将申请人、被申请人列为被害人,对涉案赃款已做处理。”

    如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已经在刑事案件中予以保护,此时,受害人不应再重复主张损失,而应该参与刑事追赃和退赔。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裁定中止诉讼。[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5]

    案例

    (2021)鲁民再383号

    对于是否应恢复原诉讼程序,还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置明文规定。鉴于本案二审终审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且本案一审法院业已作出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而本案二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为减轻各方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宜由本案二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4.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视情况裁定中止执行或者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二)民刑并行

    民刑并行是指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基于同一事实,二者审理互不影响,一般适用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

    民事纠纷中,发现有相关经济犯罪线索,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不是同一事实,应将犯罪线索与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民事纠纷继续审理。

    案例

    (2021)豫民申4396号

    本案认为,“商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与本案诉争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立案,并不影响依据在卷证据审理案涉经济纠纷。”

    案例

    (2021)京民终945号

    本案认为,“即便公安机关就某A公司、吴某某称某B公司等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上述涉案借款均有经济犯罪嫌疑,不足以证明某B公司涉嫌犯罪事实与某B公司本案主张的涉案借款事实属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即便事实有牵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以同时审理。

    (三)先民后刑

    先民后刑是指民事案件审理优先,刑事案件的审理以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比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属发生争议,侵权是否成立尚未确定;犯罪对象特定(国有财产、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财产确权纠纷结果影响财产类犯罪认定等。

    - 结 语 -

    综上,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应基于同一事实的识别,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如果不涉及刑事案件的结果以民事审理为前提的情况下,原则上刑事程序优先。

    但是如果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只是相互有牵连,原则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分别审理,不需要驳回民事诉讼或者中止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应当分开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相关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继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659页。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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