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在诸多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因其相对灵活的组织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机制以及相对较低的税负,为很多投资主体所采用。除普通合伙外,也常见于基金架构、员工持股平台等安排中。
然而,我国合伙企业税收立法相对滞后且不健全,涉及合伙企业的税法问题层出不穷。随着2021年第41号公告的颁布,合伙企业涉税问题日趋复杂。
本文旨在通过对既往实务实践的梳理与总结,简要分析合伙企业相关的常见涉税问题,与读者朋友们进行分享与探讨。
- 探 讨 -
一、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即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或者自然人合伙人,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则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一般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按照税法规定正常缴纳,如增值税、印花税等,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不作为本文阐述的重点。
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的是什么?
“先分后税”是合伙企业税收遵循的一项原则,但“分”字很容易让人误解,认为只要合伙企业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就不用缴税。
其实不然,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 2点需注意: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的“分”是指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即先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剩下的部分才是应该分配给合伙人的净利润。
(2)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可见即使没有分配利润,留存在企业的那部分也是要交税的。
三、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分配?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来说,分配规则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1合伙协议约定比例——2合伙人协商比例——3出资比例——4合伙人平均。
特别提醒大家: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相当于为合伙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涉及调整项目较少。
如果遇到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如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在合伙企业调整中未做规定,建议和税务局沟通处理。
五、合伙企业若亏损享受税前弥补政吗?
前面我们说合伙人如何交税是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了,是否也可以享受有限公司亏损可以税前弥补的政策。
这要区分两种情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也就是说对于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抵减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冲减法人投资者自身企业当期应税所得,投资亏损了这部分只能认了,不能在计算这家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即亏损不能跨企业调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盈利了,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那亏损了自然没有利润分配,个人合伙人也不用交税。
以后盈利了,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之前的亏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后年度就少交税了。
六、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如何纳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之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比照股权转让,视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是视同退伙/入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201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财产转让所得”中增加了“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即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虽然不同于股权转让,但也并非纯粹的“财产转让”,所以该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税款计算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尤其是部分高溢价转让的份额,如何确定税基?未分配但已缴税的所得是否应当在计算转让所得中予以扣减?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七、从合伙企业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此时需要区分合伙人的身份: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在财税〔2019〕8号文出台之前,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多层合伙架构下所得性质能否连续穿透,财税〔2019〕8号文应用而生。
只有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才有资格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因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所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该收入属于间接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应当并入企业所得,依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适用25%、15%(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结 语 -
以上便是笔者对合伙企业常见涉税问题的浅析与思考,也欢迎各位就税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笔者进行分享与探讨。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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