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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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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 言 -

    建设工程领域中有时会采用委托代建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该种模式下会产生诸多纠纷,若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产生纠纷,往往会涉及到建设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关于上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 探 讨 -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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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单位(建设单位)与B公司(代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投入全额资金,项目工程完成后,产权归A单位享有。

    B公司与C公司(施工单位)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主体钢结构工程。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A单位向监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作业面、施工图纸、工程进度等事宜C公司多次向B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

    B公司拖欠涉案项目工程款,且C公司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存在异议,遂起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等,A单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支持了B公司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并未支持A单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首先,A单位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约定连带责任;其次,A单位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就工程款向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委托代建与建设工程施工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同时,委托代建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因此,A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分析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笔者查到司法判例主要有两个观点:

    1、代建单位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2、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观点分别有以下案例支撑。

    案例一

    基本案情:内蒙A单位与内蒙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涉案工程由B公司投资建设,产权归A单位所有。而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C公司负责建设,后涉案工程竣工完成,因工程款支付事宜,C公司起诉B公司和A单位,请求A单位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均未支持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中,由代建单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深圳A单位与B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建设协议书》,约定深圳A单位为建设单位,B公司进行工程承包。而后深圳A单位就涉案工程发布了招标文件,最后涉案工程由C公司中标,按照约定上述施工单位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事宜,将B公司诉至法院,并请求建设单位深圳A单位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支持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支持建设单位深圳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委托代建法律关系不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代建单位应独立承担责任;若建设单位履行部分责任,则与代建单位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观点

    1、对于建设单位,虽然裁判案例认为建设单位对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会考虑案件委托代建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等因素将建设单位牵扯进来,因此,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中明确合同性质、约定免责条款,避免诉累。

    2、对于施工单位,笔者认为在与代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全面了解施工项目,多注意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关系,减损自身利益。另外笔者认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以便更好确定后续可以追责的主体。

    延伸思考

    笔者在办理上述类似案件中,考虑在代建单位怠于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的情形下,施工单位能否提起代位权之诉?据此,笔者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35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4条均作出规定,由此可见,若施工单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时,其理应可以向建设单位提起代位权之诉,但是在主体认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

    - 结 语 -

    委托代建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情况进行分析,通常观点是因未举证证明建设单位是发包人,所以不能依据建工司法解释认定承担连带责任,若建设单位履行了发包人的资格或有文件规定代建单位不属于发包人的,可以判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若建设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在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下,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上述问题在实务中存有特殊情形,需要进一步结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判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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