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凛冬将至,“职业打假人”终将消逝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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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职业打假人在我国一直饱受争议,有一些人利用商品存在的问题,大量买入该商品后向商家索赔,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此后,法院在审理“职业打假人”的案件中,审判思路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认定“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败诉判决屡见不鲜。

未来,随着我国法律对职业打假人“打假”行为的进一步规制,失去“利益”支撑的打假人必将走向消亡。

- 探 讨 -

一、“职业打假人”在中国的起源

20多年前,中国经济迎来大发展,但这一时间我国法治不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尚未“觉醒”,许多无良商家嗅到了“商机”,大肆地在市场上售卖“假货”。

王某偶然买到了假冒的品牌耳机,他没有像其他消费者一样认倒霉,而是坚决维权,并在这一次的维权当中尝到了“甜头”。

王某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来钱快”的行当,便决心走上了“职业打假”之路,他创办了自己的打假公司,招募了一大批员工,专门在市场上搜寻“假冒伪劣”产品。

发现“猎物”后,王某大肆买入,然后再依据法律规定向商家索赔,从中牟利。

二、“职业打假人”的“春天”

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将商家的欺诈行为从“假一赔一”提高至“假一赔三”,并增加了最低500元赔偿的规定。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商家“十倍赔偿”的惩罚措施和最低1000元赔偿的规定。

至此,职业打假人的“春天”来临。

王某及其团队深谙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打假”的道路上打出了“名声”。王某的“发家事迹”刺激到其他渴望致富的年轻人,纷纷相仿王某,我国社会上逐步形成了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职业打假人。

而这一群体也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并且饱受争议。人们惊奇地发现,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够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但为了自身“牟利”的目的,原本的正义行为就会变得“畸形”。

例如,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打假人的行为开始变得“偏激”,他们通过虚假诉讼、故意栽赃、恶意差评的方式向商家索赔,导致“打假”变为“假打”,最终成为毒害市场环境的“传染源”。

最近几年,电商平台风起云涌,“直播带货”成为大势所趋。“职业打假人”也将目光从实体店转移到了线上的网络购物。

知名的电商平台成为了职业打假人“狙击”的对象。今年8月,“某团队销售的假燕窝”事件,背后浮出的举报人便是“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某。

三、凛冬将至,“职业打假人”该何去何从?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的规范》,明确表示“除食品和药品之外,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自此,“职业打假人”的“寒冬”开始正式来临。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有关案例显示,近两年职业打假人的败诉判决越来越多。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开始关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法官会询问原告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即便原告回答“不是”,被告一方的律师也会拿出证据证明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一方系职业打假人的,一般不会支持原告“十倍赔偿”的诉求。

以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于某龙与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于某龙在被告商场购买了300多元的过期挂面,要求被告“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职业打假人”,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退货,但因原告“知假买假”和不存在“被误导消费”,不支持“十倍赔偿”的请求。

再如,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坤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上诉人韩某坤认为自己在被告处购买的“六箱茅台酒”经贵州茅台公司鉴定为假酒,被告应当“假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购买商品时全程录音录像,在购买后迅速起诉提起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因此驳回原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结 语 -

职业打假人一直“自诩”自己是市场的“赏金猎人”。但如果法律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请求”,失去了“利益”支撑的职业打假人也注定终将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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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本文仅供读者学习交流和借鉴参考。案件具有特殊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形成专门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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