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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受伤谁有理”,正当防卫认定为何这么难?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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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男学生因踹伤猥亵自己女友的男子,被刑事拘留,尽管这名男学生已被解除刑拘,但这起事件再度引发了大家对正当防卫的关注与讨论:男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何见义勇者为反被拘留;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那么困难?

      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将以这起事件为例,来谈谈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难点所在。

      8月25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发布案情通报:6月1日18时许,在冷水滩商场内雷某某(54岁男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18岁女学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雷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事后,雷某某要求胡某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20万元,胡某某拒绝赔偿,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于8月21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将胡某某刑事拘留。

      8月26日,案件发生反转,永州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该事件现在尚无最终结论。

      近年来,诸多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探讨的案件均与正当防卫等制度有关。比如,“昆山宝马车主挥刀行凶遭反杀”事件,“男子打伤猥亵妻子者后赔偿20万求和解”事件等。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社会公众都会产生疑问:这样的行为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见义勇为者反被勒索甚至遭遇牢狱风险?究竟是法律制度的缺位还是执法的偏差?

      问题可能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困难,并非只因为“谁受伤谁有理”,可能存在更现实的原因和更深层次的考虑。

      第一,社会公众面对的是媒体已经给定的事实。这个事实经媒体的提炼、设计,新闻标题就包含着“冲突”,很容易挑动社会公众的情绪。

      然而,执法或司法人员面对的却是散乱的、不稳定的各种证据,每一个事实细节都需要用相互印证的证据去证明,不能仅听信一方之证言,更不能做主观揣测。

      就像上面的案件,被打伤的男子究竟是否是“猥亵”,就是一个首先需要用证据去证明的前提性的事实。在上述案件中,现场有监控,猥亵男子也承认了猥亵行为,该事实是可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没有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的类似案件中,让执法、司法人员纠结的往往不是法律如何适用,而是事实应该如何认定。

      第二,正当防卫等免责事由的确定对于执法、司法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且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很多时候,一线执法、司法人员机械地适用法律,或许也并非其本意。

      为什么总是“谁受伤谁有理”?主要原因是“受伤”的结果有伤情鉴定证明,是确定的、客观的。而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则需要综合考量防卫意图、防卫前提、防卫时间、防卫限度,是相对不确定的。

      当然,这并非是牺牲个案正义的懒政的理由,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如果赋予一线执法、司法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避免权力寻租,避免法律适用的任意性,避免以正义之名行更多不正义之实?这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以及更加系统的监督制约措施。

      第三,法律规则层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缺失。还是以上文案件为例,该案并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时间要件,即“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胡某某的行为性质其实属于“扭送”,即“将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人员扭送至公检法机关”。

      但是,在扭送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受伤的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当然,学者和公众可以从伦理道德、法律理论、法律原则的角度进行解读,得出符合公众朴素价值观和正义感的结论,但执法和司法人员,基于其权利的性质所具有的天然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去进行创新或突破。

      近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今后公检法机关及律师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为精细化的指引,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上述问题,同时,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面对指导意见的出台,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深入研读指导意见,并在办理的案件中充分运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该指导意见对于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如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不应局限于暴力侵害或犯罪”“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已经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等。这些明确的指导意见均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可以有效避免见义勇为者反遭敲诈或惩罚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在面对类似的新闻热点时,应该保持法律从业者的理性和专业,客观分析问题,理性发表观点。尤其是在相关事实仍在调查中的情况下,不宜依据媒体所报道的片面或不准确的“事实”而贸然发表观点,避免造成“舆论干扰司法”的后果。

      总之,这个指导意见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谁受伤谁有理”“见义勇为反被认定为犯罪”的不公平的现象。绝对的正义可能永远难以实现,但正义应该永远被追寻。这个指导意见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制度层面,更多的是表明了我们这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信念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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