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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锤定音,尊龙凯时一路相伴,成就客户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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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森公司与世杰公司的专利无效纠纷中,尊龙凯时律师接受传森公司委托伴随客户一路经过无效、行政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历时四年时间,随着【(2019)最高法行再57号】案件一锤定音,尊龙凯时律师帮助客户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在本案中,尊龙凯时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都保持着积极的应诉心态和高度的专业性,胜不骄败不馁,时刻践行尊龙凯时价值观“成就客户”,收获胜利的同时更收获到了客户的高度信赖。

案情简介:

传森公司与世杰公司的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无效纠纷源于一个专利无效案。

2015年2月2日,请求人传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针对世杰公司拥有的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号:ZL200910220523.6),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并随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作为证据的附件1-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729号无效决定,宣告发明专利ZL200910220523.6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具体经过: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阶段

无效决定作出后,世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6009号】,请求撤销被诉无效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支持了无效决定,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世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世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

随后,世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7)京行终2544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提供了如下意见。首先,合议庭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属于本专利发明点。其次,从附件4公开的内容来看,其公开的术语“高压空气供热设备”至少可以包括两种情况,即高压直接作为能源用于空气供热和高压转换为低压再用于空气供热设备,附件4未明确排除将高压转换为低压进行空气加热的情形。最后,附件4公开的仅为技术设想,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4中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认其能够直接使用高压电源,无需将高压转换为低压,但附件4并没有披露产品部件及结构关系,没有提供实质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及公知常识,如不付出过度劳动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

传森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在案件发回专利复审委员会期间,尊龙凯时律师受传森公司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提起后,尊龙凯时律师又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交说理完善的书面意见,配合最高院合议庭的工作。最高院通过书面审理作出提审裁定。随后,经过开庭【(2019)最高法行再57号】,最高院全面否定了二审法院的认定。

最高院合议庭认为,在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认定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基于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的技术启示,将相关的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进行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认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不应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技术启示作为认定标准。只要技术启示是现有技术客观记载的,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据此显而易见地想到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利要求创造性的依据。具体到本案,在附件4的基础上,不论是使用高压直接用于空气加热,还是将高压转换为低压后再用于空气加热,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附件4做出的有限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想到的具体实现方式。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明确的技术启示,想到将附件4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因此,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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