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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MAN”商标无效成功——尊龙凯时代理雅A公司无效宣告二审获得胜诉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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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亮点 -

    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商标申请数量虽然不多,但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和现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两主体均申请注册了多个“YAMAN”系列商标,除此之外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多个类别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诉争商标现权利人于庭审结束后仍继续申请“YAMAN”系列商标,且诉争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瑕疵不能有效证明对申请商标具有投入商标使用的真实意图。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认定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非以使用目的,其行为客观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 案情摘要 -

    雅A公司,成立于1978年,是日本第一家美容家电生产商,是日本美容家电先锋企业。雅A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脱毛、美容、瘦身等系列产品,旗下的美颜仪、脱毛仪、铂金滚轮等产品在日本乃至海外美容市场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在2009年在日本东京交易所上市,成为日本第一家上市的美容家电公司。

    雅A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凭借良好的销量和口碑稳居日本美容家电品牌首位,公司的多款产品也曾稳居日本市场单品销量首位,引起美容界广泛关注。

    第16283318号诉争商标“ 企业微信截图_4ed97b69-9a51-4512-9c2a-298147607f3e.png ”由盐B公司于2015 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植发用毛发;缝合材料;吸奶器”商品上。2018年12月20日,该商标转让至自然人钱某名下。

    盐B公司以商标囤积、商标抢注、侵犯在先权利等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雅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雅A公司的诉讼请求。

    雅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和一审判决。

    - 尊龙凯时律师工作 -

    1. 多角度挖掘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与现权利人的关联关系

    通过调查发现,诉争商标原权利人盐B公司的现法人为陆某,陆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深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前总经理、常务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第三人钱某。

    诉争商标原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陆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与钱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钱氏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为同一个。

    即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与现权利人为关系密切的关联主体。

    2. 充分检索核实商标原注册人与现权利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通过调查证实,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盐B公司共申请了27枚商标,其中包括与雅A公司“YAMAN”、日本知名脱毛器品牌“企业微信截图_75b9889c-7006-4e04-ba8e-eeb504988f47.png”、意大利知名家具品牌Dolfi、加拿大著名服装品牌“思珑”、中国著名服装品牌“sdeer 圣迪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诉争商标现权利人,使用相同名字不同地址,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商标共计94枚,其中24枚与雅萌“YA-MAN”品牌相同或近似。另查,现权利人所在的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超400枚,且绝大部分处于“闲置转让”中。

    即诉争商标原注册人与现权利人均具有摹仿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牟利的事实背景。虽然单独来看数量不多,但整理来看数量庞大,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囤积商标牟利的条件。

    - 案件意义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为针对商标抢注人囤积商标行为有效的打击手段和依据,随着司法机关逐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商标抢注人也不断调整商标抢注方式,企图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达到商标注册的效果。

    实践中就出现了商标抢注人利用多个关联公司、关联自然人共同摹仿同一品牌的情况。

    单独来看,每个主体名下申请的商标数量都不多,无法达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的程度,但从整体来看,多个主体累加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囤积商标牟利恶意明显。

    本案判决,对利用不同主体进行抢注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为今后类似案例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引导相关经营者聚焦企业经营而非以不正当手段牟利起到了良好的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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