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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蓝之海》掀起版权保护风波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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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蓝之海》是2018年风靡日本的动漫影视作品,深受观众喜爱。然而,三家公司因擅自提供《碧蓝之海》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惹上了官司。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宽娱公司)起诉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下无双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在共同经营的名为嘀哩嘀哩(下称D站)的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碧蓝之海》在线播放、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宽娱公司对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交易量的递增,在权利人确认和版权确认等方面的侵权问题逐步显现。该案判决明确了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认定规则,以及在境外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制度和作品署名、授权规则存在差异的基础上,确定了权利人及授权关系,有力地保护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

      缘由:擅播热门作品

      哔哩哔哩(下称B站)是国内知名的视频网站,宽娱公司是B站的主办单位,宽娱公司就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享有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年,宽娱公司发现D站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碧蓝之海》的在线播放以及下载服务,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宽娱公司认为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和天下无双公司对D站及羁绊网有实质上的经营合作关系,须就上述涉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宽娱公司将三公司诉至法院。

      嘀哩公司则辩称,宽娱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碧蓝之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提供的许可协议上载明的合同主体为Avex公司与Bilibili Inc.,且授予权利仅限于协议期限内在区域内有关特许节目的特许权,并不含诉权。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宽娱公司单独享有提起该案诉讼的权利。

      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同意嘀哩公司的抗辩意见,并辩称D站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三被告不存在共同经营相关网站的行为,均为独立法人。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首先,在宽娱公司是否对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具体案情,可以认定宽娱公司享有对涉案作品《碧蓝之海》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该案诉讼。其次,在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和天下无双公司的行为是否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法院经审查确认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和天下无双公司对D站及羁绊网有实质上的经营合作关系,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宽娱公司对涉案作品《碧蓝之海》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共同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

      释法:创新审判思路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尝试以外国法查明的方式对外国商业惯例进行审查。外国法查明的对象一般为争议需适用的境外法律,该案就日本影视制作行业是否存在“制作委员会”“窗口公司”的商业惯例,首次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相关高校之间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对外国商业惯例进行了查明,并援引查明报告对权属及授权的事实认定作了辅助说明。

      该案审判长韩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系侵犯境外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系适格主体,这涉及到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属、授权的认定。该案涉案作品为日本动漫,作品创作及部分许可关系发生在日本,作品上署名不清,且作品引进方仅能提供“窗口公司”授权书作为权属证明。故该案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是作品原始著作权人的认定问题,另一方面是“窗口公司”单独对外授权的效力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次根据上海高院与相关高校之间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对外国商业惯例进行了查明,并援引查明报告对权属及授权的事实认定作了辅助说明。

      首先,关于作品原始著作权人的认定问题。合议庭认为,根据作品片头、片尾的署名信息,涉案作品由GRAND BLUE制作委员会制作,但同时还标注了“©井上坚二 吉冈公威 讲谈社 GRAND BLUE制作委员会”。一方面,根据外国法查明报告,以制作委员会方式制作影视剧是日本业界的商业惯例,其性质类似于我国的合伙,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故署名制作委员会的作品,著作权应由制作委员会成员共同享有。另一方面,对境外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认定时应考虑各国地域文化、法律规定等存在一定差异的因素。作品署名的信息与版权标记©的信息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以署名或“©”“版权归属XX公司”等权利声明中的信息来认定著作权人,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该案中,相关证据能够综合佐证“井上坚二”“吉冈公威”系漫画作品的作者,“讲谈社”系漫画作品的出版方,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属归于《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成员。

      其次,关于“窗口公司”单独对外授权的效力问题。Avex公司为GRAND BLUE制作委员会成员之一,原告主张Avex公司为“窗口公司”,其有权单独对外进行授权。一方面,根据外国法查明报告,“窗口公司”是日本版权交易领域存在的特殊商业惯例,“窗口公司”为制作委员会成员间内部约定的著作权管理公司,其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许可授权,以自己名义收取版权许可费后再分配。另一方面,影视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作品,“窗口公司”单独对外授权的效力也可以适用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规则。该案中,Avex公司作为窗口公司,根据日本的商业惯例有权单独对外授权,同时Avex公司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其有权行使除将涉案作品著作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Bilibili Inc.,只是其所得的相关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共有人。同时结合诉讼过程中Avex公司向GRAND BLUE制作委员会发送邮件告知该案诉讼维权情况而未收到异议回复的事实,基于此,法院认定宽娱公司享有对涉案作品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该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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