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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行为的认定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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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海丝腾床具有限公司为瑞典家具品牌商哈斯腾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海丝腾公司发现东逸家具店售卖含有“海丝腾”标识的床具商品。海丝腾公司主张东逸家具店及其实际经营人刘某、涉案商品的进口商欧亚骑士公司涉嫌侵犯其“海丝腾”商标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5年3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三被告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海丝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案中,鉴于东逸家具店所销售的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均为平行进口的海丝腾公司生产的正品,则该销售行为未损害涉案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未割裂涉案商标与海丝腾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故该销售行为未损害涉案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鉴于海丝腾公司认可涉案平行进口商品在销售时未改变商品的原包装或原商标标识,故该销售行为通常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于涉案商标或海丝腾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不会影响到涉案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进而亦不会造成涉案商标的商誉减损。因此,被控涉案平行进口商品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东逸家具店将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涉案平行进口商品投入中国市场,且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对消费者隐瞒商品来源的情况。东逸家具店的销售行为并不妨碍海丝腾公司与其中国授权销售商之间建立的授权销售关系以及在中国境内的授权销售活动,故该销售行为不存在对海丝腾公司授权销售模式的干扰或破坏。故三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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