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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短视频合理使用及平台责任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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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新月异的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了网络版权产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近期,长短视频版权之争备受公众关注,引发业界探讨。近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举办了短视频网络治理问题主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及健康发展、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平台责任边界等问题进行交流与研讨。

  界定短视频的合法性边界

  对于短视频的法律性质及合法性边界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张书青认为,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也决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即只在于作品当中的独创性表达,其中所包含的事实、思想、公有领域表达等等,都是排除在外的。而独创性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

  具体到短视频的合法性判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认为,短视频实际上包括两类,一类是视听作品,一类是独创性较低的音像录制品。未经短视频权利人的允许,上传、复制或者传播他人享有权利的短视频,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存储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对于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断,与会者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刀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栖鸾认为,使用目的、作品的“质”与“量”、潜在市场利益是在个案当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也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叶宇认为,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中,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法官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中被控侵权的视频使用的片段和数量为基础来进行个案的评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佩佩也提出,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理使用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不一定要拘泥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行为,通常还会考虑到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必要性、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诸多因素,部分短视频剪辑行为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探讨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

  在对“通知删除”规则、“红旗标准”的适用以及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的探讨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迎霜梳理了平台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肯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说,权利人发现平台存在侵权内容后,可通知平台删除;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删除,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认定平台责任的“通知移除”规则与“红旗标准”的适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红旗标准”中,“红旗”的颜色必须是鲜艳的,红色的意义在于一看就知道。而制作完整的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面“红旗”,任何看到这面“红旗”的人都应当知道,匿名用户将完整的影视剧放到网上传播是侵权的。而当前,短视频平台中作品的传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时候有“红旗”,有时候没有,所以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什么都是“红旗”,完全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世界范围内,“通知与移除”规则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框架内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仍然是网络环境中维系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对于短视频侵权问题而言,“通知移除”规则也仍然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侵权行为和现象,也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探索出一些类型化的过错认定机制,从而实现对侵权的有效遏制。

  针对目前长短视频平台存在的争议,同济大学教授许春明认为,短视频产业现在所出现的版权问题,长视频产业早期也同样遭遇,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长视频权利人跟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呼吁司法要积极化解这种新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冲突,合理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不仅要强化对长视频的版权保护,也要去引导短视频的制作传播者合法制作、合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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